宁夏自治区政协委员呼吁:强化地理标志保护 打造区域特色品牌
地理标志农产品具有独特的生产地域、生产方式、产品品质和历史文化。地理标志有助于提升农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中的竞争力,推动相关产业发展并促进产业链的延伸,同时提高农民收入、解决农民就业,保护传统的工艺和知识。
“地理标志产品可以带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为乡村振兴提供新思路,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方面效应日益显著。”今年,在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王晓兵、康军委员联名提交了《关于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提案》,呼吁加强对种养业参与主体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与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实施种养业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自觉履行保护责任。
“农村拥有大量涉农产业和产品,从农产品角度看,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产品对推动乡村发展具有很大潜力。但在调研时了解到,目前,我区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地理标志产品被侵权现象普遍、种养业参与主体权利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王晓兵说,一个地理标志产品的诞生,往往伴随着大量假冒地理标志产品的出现,而假冒产品除了利用传统的销售方式外,还通过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和抖音、快手、火山等直播模式进行销售,波及地域范围广、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我区地理标志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数量不多。根据全国地标查询系统显示,宁夏现有地标农产品60个,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商标仅有13种,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不足10个。
王晓兵和康军建议,要对商标法、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合力,增强地理标志保护成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实体店铺销售侵犯种养业知识产权产品的查处力度,将查办处理常态化,杜绝发生在“眼皮底下”的侵权现象。地理标志产品的权利主体要充分借助第三方调查与维权机构的力量,深挖电商和直播平台上存在的侵权,主动声明权利,必要时发起停止侵权和主张赔偿的诉讼,使侵权行为人付出相应经济代价。人民法院应当酌情提高侵犯种养业知识产权行为的赔偿额度。
“由于我国地理标志存在立法和管理权限划分的问题,导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均负责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注册管理及保护工作,各部门法律法规、保护方式及管理方法不同,造成权利的范围以及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内容均有较大差异。”康军建议,要加大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比例,提高法律保护全面性。(记者 邓 蕾)
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