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茶叶标识举报案引发的思考
案 情
2024年6月,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其在某直播平台购入的茶叶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当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线下门店检查,在现场发现用来装茶叶的礼盒,确如投诉人所反馈未见盒体标注生产日期。另外,执法人员发现该礼盒盒体标注的生产商无生产资质,盒体标注有净含量。
经调查,当事人为某茶叶生产公司经销商,其购入大包装茶叶,在线下散装称重销售,在线上平台发布链接,设有7个不同重量的选项供消费者选购。消费者下单后,当事人根据其需求将茶叶称重后,装入铝箔袋,放入茶叶罐,最后将茶叶罐放入礼盒发出。礼盒信息为当事人根据原包装信息、消费者实际购入重量重新编辑后提供给广告公司制作。经过与原包装信息比对,当事人所标注的生产商实际为茶叶种植商。
争 议
茶叶类食品目前属性较为模糊,这源于其生产销售模式的多样化,既可以是预包装食品,也可以是散装食品。性质的不同决定违法行为处理角度、幅度不同。针对这起举报的案件处理,存在以下争议。
观点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茶叶盒体标注了净含量,为定量包装,属于预包装食品。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五)产品标准代号”的规定。当事人分装茶叶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观点二认为,当事人虽然在礼盒上标注了净含量,但其商品链接含有多个规格可供选择且有称重过程,应视为散装食品销售。当事人销售无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当事人未在标签上标注真实食品生产商名称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当事人未标注执行标准不违法。
观点三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茶叶为散装食品,其销售无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当事人未标注真实生产商的行为,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规定。当事人未标注执行标准的行为,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的规定。
法律适用
笔者更认同观点三的主张。首先,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具有一定限量范围内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消费者购买时无需再加工处理即可直接食用。当事人在线上销售茶叶有多个重量规格的选项供消费者选择,当事人根据订单信息进行称重包装销售,虽然提前定制了标注净含量的礼盒,但实际销售前有一个称重过程,并非如流水线一般大批量定量包装生产。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本办法用语的含义: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的规定,当事人将茶叶称重包装的行为不属于定量包装。
其次,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另一个明显区别为批次不同。该案中,若将其定性为预包装食品,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分装的违法行为。分装也是食品生产的一种行为,一条生产线会生产同一批次、同一定量包装的较大批量的产品。经调查,当事人销售该茶叶是根据实际订单进行包装发货的,并不涉及批次生产,若只因标注净含量就定义为预包装食品过于教条,忽视了客观事实,可能产生过罚不当的情形。
最后,当事人未真实标注生产商名称的行为,可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或《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定性,根据具体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若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定性,不符合该法第六十八条的标识要求。第六十八条明确了散装食品需要标示的内容,未明确需要加贴标签,标签只是标示的一种形式。结合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更符合该案调查事实。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虽未明确散装食品需标注执行标准,但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以及有利于主管部门食品抽样监督的角度,应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思 考
该案中,办案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目前,茶叶市场缺乏统一的规范,食品性质模糊,价格又相对较高,是职业索赔人热衷投诉举报的领域。商家若私下协商以求息事宁人,部分职业索赔人可能在获得巨额赔偿后仍更换身份信息不断投诉举报,以谋求更高的赔偿数额,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增加了行政部门负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执法部门不支持以牟利为目的的消费投诉。因此,规范茶叶市场的第一步,应准确界定食品属性,帮助更多经销商根据自身销售模式合法合规经营。在不断处置投诉举报及办案过程中,逐步明确其食品属性,推动相关标准、法律不断完善,既守护普通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又保障商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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