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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卫战”

来源:农民日报 记者:李婧 缪翼 更新时间:2024-12-09

编者按:一方水土,一方地产。地理标志产品浓缩着一个地区的资源优势,是土特产中的精品,价格也往往高出其他同类产品不少,因此难免会被一些不法分子觊觎。那么,侵犯地理标志产品权益要承担什么后果?应该采取哪些手段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声誉?记者采访了天津、河南两地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例,以期帮消费者明辨真伪、为各地提供借鉴。

 

“沙窝萝卜”保卫战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缪翼

4168元买了一根萝卜!1118日,从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的暖棚里拔起的第一根沙窝萝卜在第十七届沙窝萝卜文化旅游节上经拍卖落槌成交。这一活动的开展意味着今年的暖棚沙窝萝卜开卖啦!

沙窝萝卜是地理标志产品,素有“赛鸭梨”的美誉,是天津特产,其核心产地在辛口镇。“沙窝萝卜生吃最好,口感类似水果。”当着记者的面,辛口镇萝卜种植大户郭芝振一边介绍一边在自家暖棚里拔了一根萝卜,用小刀轻轻一划,萝卜表皮瞬间裂开,汁水涌出。“这个品种叫‘天星二号’,咬一口脆生,口味清甜、微辣,水分还足。”

记者了解到,一斤沙窝萝卜的售价大约在5元到7元之间,而其他普通青萝卜则一般每斤2元到3元。看似差不多的青萝卜,价格却相差1倍,这让扛着“金字招牌”进入市场的沙窝萝卜难逃“李鬼”困扰。随着沙窝萝卜进入销售季,辛口镇又像往年一样碰上了品牌维权问题。“有农户向我们反映,市场上出现了外地萝卜冒充沙窝萝卜的现象,我们刚刚发出征集售假线索的公告。”辛口镇副镇长高岩表示。

其实,为了避免消费者遭遇“萝卜坑”,辛口镇采取了一系列维护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的措施:出台管理办法,制定品质标准;授权当地农户和合作社生产沙窝萝卜,要求其在产品包装上印刷沙窝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防伪码等方便消费者辨识;与专业律师团队合作,在全国发起打假维权的诉讼……

假沙窝萝卜“挂羊头卖狗肉”

“沙窝萝卜是大家增收致富的‘金字招牌’……但是,近期我们发现有个别人利欲熏心,公然从其他省份采购青萝卜到我们镇装箱售卖。乡亲们,他们这种行为,谋取不当利益是小,损害沙窝萝卜品牌形象是大……希望乡亲们抓紧行动起来,拿起你们的手机,用照片和视频把这些不法行为记录下来、举报上来……我们也会根据您提供的有用线索,予以一定奖励。”这段话就出自辛口镇发布的征集售假线索公告。“这也是无奈之举,市场上假冒的沙窝萝卜屡禁不止。”高岩介绍,已有群众提供线索,目前还在核实中。

郭芝振开办的合作社种植着150亩沙窝萝卜,他最近在某平台的直播间当主播卖萝卜。“最近卖得比较火的是‘天星二号’,一箱9斤总价为69.8元。我每天直播三四个小时,能卖出300单左右,平均一分钟就有一单。”老郭谈起自己的生意喜笑颜开。然而,一聊到假冒沙窝萝卜的“李鬼”现象,老郭的眉毛拧成疙瘩,“我碰上过好几次。有一次,客户在直播间留言说买的萝卜不好吃,我本来想给他退款,但他说自己买的萝卜是8斤装的,包装上也没商标。我一听才知道他买到了假冒沙窝萝卜,我家的产品都是9斤装,包装箱上也印着商标和我本人的照片。客户说他是通过某平台的搜索功能找到的直播间,那个直播间挂着我的照片做头像,主播称销售的是正宗沙窝萝卜,还是我种的,您说多膈应人。”

11月中旬,记者在某电商平台以“沙窝萝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众多果蔬网店在卖沙窝萝卜,单价从两三元到七八元不等。记者随机选取了一家名为某柱果蔬的店铺,选择商品“正宗天津沙窝萝卜”下单,商家宣称产品是正宗的沙窝萝卜,发货地也为天津市。5斤萝卜总价13.51元,单价不到3元。待商家发货后,客服向记者承认该萝卜并非产自辛口镇,而是产自天津的另一个区县。萝卜到货后,记者发现是用简易纸箱包装的,纸箱上无任何商标,萝卜口感缺少沙窝萝卜独特的脆甜。记者在辛口镇采访时了解到,正宗沙窝萝卜的包装箱上都有沙窝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而且会用辛口镇统一发放的防伪码贴纸封口。

郭芝振给记者算起了成本账:辛口镇的大棚流转费比附近其他乡镇高,近两年优质水果萝卜的种子价格也比较昂贵;当地政府对沙窝萝卜品质提出要求,一根符合要求的萝卜需经过精挑细选,产品淘汰率不低。“一亩大棚每年的流转费为三四千元,本地的人力成本也很高。为了保证萝卜品质,我们使用的都是优质水果萝卜种子,一斤种子价格从1200元到2800元不等。假沙窝萝卜的零售价往往低于我们的生产成本,对我们的产品销售影响很大。”郭芝振表示。

给正宗沙窝萝卜设置“五标一码”

“沙窝萝卜指的是产地为辛口镇、达到一定品质的萝卜。辛口镇2024年的萝卜种植面积为7000亩,产量约6000万斤。其他地区的种植户哪怕是用和辛口镇种植户同样的萝卜种子、相同的种植方法进行生产,其产品也不是沙窝萝卜。”高岩表示。

沙窝萝卜为何独特?“辛口镇的土质为蒙金土,土壤上层的质地以砂质为主,透水通气良好,下层质地偏黏,可起到保水托肥作用,很适合萝卜生长。其他地区虽然可以复刻种子和种植方式,但本地独特的土质和气候条件不能模仿。”辛口镇乡村振兴办公室主任蔡国家介绍。

2007年,辛口镇相关单位为新鲜萝卜产品申请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沙窝”。2021年,沙窝萝卜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认证。

为了保证沙窝萝卜的品质和独特性,堵住“山寨版”沙窝萝卜的侵权,辛口镇出台了《“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沙窝萝卜注册商标实行申请授权制度。获得授权的生产实体要保证使用沙窝萝卜商标的产品在辛口镇地域生产;产品的品质特征为肉质根呈圆柱状,长20~30厘米,直径6~9厘米,单重0.5~1公斤,表皮绿色光滑,皮薄,肉色翠绿,味甜辣可口,多汁无渣。据悉,目前辛口镇已授权50余家农户和合作社生产正宗的沙窝萝卜,并定期对其产品进行检测。

那消费者如何辨识正宗沙窝萝卜?“我们要求授权户生产的正宗沙窝萝卜包装上必须有‘五标一码’,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识、‘津农精品’标识、沙窝萝卜商标、‘沙窝’字形标和防伪码。未经授权的本地农户自产自销当地生产的新鲜萝卜产品,没有以上‘五标一码’不算侵权。但销售者要是明知不是辛口镇本地萝卜还当沙窝萝卜卖,这就属于侵权行为。消费者从各平台上购买时,认准产品‘五标一码’更有保障。”高岩介绍。

律师团队掀起全国沙窝萝卜维权战

为了有效打击网上愈演愈烈的假冒行为,辛口镇相关单位与两个律师团队签订维权合约,授权律师团队在全国范围内代理涉沙窝萝卜的商标权维权案件。

“目前,我们团队在诉的涉沙窝萝卜商标权维权案件为50余件。从诉讼情况来看,线上侵权的方式较为集中。主要形式为网店或直播间销售普通萝卜时,在商品名称及宣传中使用‘沙窝’字样,这种‘搭便车’的行为是商标法第57条所明确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律师团队相关负责人介绍。

记者从律师团队提供的一份已生效的判决中看到,山东某合作社在网上销售产地为山东省某县的萝卜时,在网页上显著位置标注“沙窝”字样,被辛口镇相关单位起诉。在法庭上,该合作社辩称,山东省某些农村地区将沙地叫作沙窝,虽然原告注册了沙窝商标,但不能妨碍其他人合理使用“沙窝”字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合作社的行为构成对沙窝商标持有人权益的侵害,判决被诉合作社赔偿2万元。

根据律师团队的总结和梳理,目前沙窝萝卜维权诉讼面临的困难主要有三方面——取证难、调解难、判赔数额低。首先,萝卜具有上市期短且销售渠道众多、范围广泛的特点,律师发现侵权线索难,固定侵权证据更难;其次,大部分侵权人错误地认为沙窝萝卜是一类萝卜或者“沙窝”是一个常见词,商品名称中或产品描述中使用“沙窝”字样不构成侵权,致使调解工作难以开展;最后,萝卜价格不高,维权案件的赔偿金额偏低,所获赔偿难以覆盖维权成本。

与此同时,高岩告诉记者,打击假冒沙窝萝卜的执法也存在一定难度。有的商贩用普通纸箱包装自己的产品,只在吆喝时向消费者承诺售卖的是正宗沙窝萝卜,执法人员在检查时他们则矢口否认曾打过沙窝萝卜的旗号;有的虽然用印着“沙窝萝卜”字样的纸箱和胶带来包装萝卜,但他们在运输时将萝卜和包装纸箱分开放置,一旦遇到执法人员检查,他们就说纸箱不是用来装车上外地萝卜的,而是为了到本地进货才准备的。“执法人员要想对他们进行处罚,就得拍摄到他们从吆喝、进行包装、到把萝卜递给消费者的全过程,这得派卧底才能实现吧?我们发布公告也是为了和群众一起收集证据。”高岩说。

虽然面临挑战,但辛口镇政府将加大维权力度,持续打好沙窝萝卜品牌“保卫战”。

 

检察建议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规范使用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河南省温县被誉为“怀药之乡”,当地的铁棍山药是地理标志产品,并于2018年获得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明,当地相关单位成功注册温县铁棍山药证明商标。今年7月,温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温县铁棍山药地理标志保护存在不规范情形,影响了温县铁棍山药的品牌信誉和产业发展。为此,温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市场上这些侵犯地理标志产品权益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和引导。近日,温县相关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予以回复。

今年5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当地数个山药交易市场进行走访,发现市场上有乱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假冒地理标志产品等情形。县域内多家商户存在无授权违规使用或者有授权错误使用过期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商户告诉检察官,目前市面上流通的大部分铁棍山药包装盒为商户从包装零售店购置,商户对于包装盒上的各类标志认知度较低,不了解使用规则与标准。同时,各个电商平台上的店铺也存在冒用、错用温县铁棍山药地理标志的情况。针对上述问题,温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67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检察机关通过调取相关数据、发放调查问卷、查询线上平台销售情况等方式,进一步了解地理标志的授权使用情况与现状。为了更深入探讨问题,检察院组织召开了座谈会,邀请相关工作人员就本案的专业性问题进行交流讨论。

716日,温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引导地理标志规范使用,促进生产经营者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对于随意更改专用标志、图案、色值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丰富宣传方式,做好地理标志知识宣传推介;探索建立温县铁棍山药质量追溯、检测系统,从源头上注重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加大地理标志保护监管力度,定期开展保护温县铁棍山药品牌的专项联合行动,对侵权行为积极核查并依法处理;建立有奖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推动制定有效管理办法和统一质量标准体系。

接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在全县开展了温县铁棍山药证明商标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规范使用专项检查,发现个别商户存在使用过期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及产品宣传的广告语不规范等行为,现场责令商户改正。该行政机关还联合检察院召开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及商标印制企业座谈会,并对前期发现问题的用标企业、包装箱印刷企业和包装箱销售企业进行跟进监督,督促整改。

为了规范网络上乱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进行引流的情况,温县相关行政机关组织执法人员对网络平台进行了排查,责令违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经销商撤销图片背景中的标志,同时召集15家用标企业召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培训会。

近日,温县相关行政机关已将整改情况回复县人民检察院。“我们最近刚回访了以前有违规用标问题的企业,目前整改效果已经凸显,涉案企业已在产品包装上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检察官表示。

 

链接:涉地理标志产品主要侵权行为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产品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包括本地区种植、养殖的产品,或者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加工的产品。生产者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有使用权,即在产品包装及宣传等商业活动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明其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

在实践中,涉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集中在以下几种类型: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行为,比如将其他地区生产的萝卜当沙窝萝卜出售;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的,比如将普通萝卜产品命名为“莎窝萝卜”,让消费者误会是知名产品沙窝萝卜;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的,比如用“沙窝型萝卜”“铁棍类山药”来宣传非核心产地的类似产品;在产地范围内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比如将自己的种植合作社注册为“沙窝萝卜合作社”。

解读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鹏 实习律师 王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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