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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分享 | 法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来源:农业品牌研究院 更新时间: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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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25年,由胡晓云院长和万琰博士主笔的最新专著《原型•文脉•现代化——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牌化》一书出版。本书对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牌化进行了全面地梳理阐述,通过16章的内容,分别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与探讨,并提供了作者与团队近二十年的相关研究成果。

我们将本书主要内容编辑成推文,陆续分享给大家。帮助读者系统地了解地理标志农产品现代化发展的全貌,和品牌赋能的理论与实践。期望能与更多人一起,为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区域公用品牌的发展,共同努力。

第四章,欧美典型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阐述了“欧美典型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重点分析了法国、欧盟、美国等的地理标志保护法规、方法与应用,并提供了针对欧美典型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应对方法与策略。第一节 法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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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起源于二十世纪初欧洲南部国家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其中法国正是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的发源地,也是最早采取专门立法模式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的国家。

法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以“风土”(terrior)作为专门立法的正当性来源,并由法国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原产地名称研究所(INAO)进行管理。该制度不仅被广泛认为是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最为严格和彻底的一种,也为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设立提供了绝佳的参考模型。

一、“风土”(terrior)的概念辨析

关于制止农产品欺诈的《190581日法》是法国第一部关于地理标志的一般法。该法律规定了原产地名称地理区域的行政划界,并在实践中强调“风土”(terrior)的概念。terrior是一个含义特殊的法语词汇与综合性概念,国内学界目前接受度较高的翻译为“风土”或“风土条件”。

terrior概念是多义的,其含义取决于它所指的内容。从历史上看,terrior是指小的区域或地形,其土壤和微气候赋予了产品独特的品质,并且与葡萄酒的生产尤其相关。形象地讲,terrior还可以指对其居民有显著影响的农村或某一省内的地区262。在法语中,可以说某些习俗或习语根植于其terrior,或者某一个人明显带有其出生和成长地的terrior之感。由此可见,terrior的概念涉及的是一段空间流动性较小的时间,在这其中,变化发生的速度也较为缓慢。terrior不存在英语的对应词,在其他欧洲语言中也并不存在,例如,意大利人使用的是“produtti tipici”(“典型产品”)或简称为“nostri”(“我们的”,来自我们的土地),而西班牙人称之为“productos de la tierra”(土地/土壤的产品)263

目前为止,学界普遍接受的terroir 定义是:在具有明确边界的地理区域内形成了一个人类社区,随着历史的发展,该社区基于生物物理和人为因素之间的交互系统,积累形成了一套集体生产知识。生产所涉及的技术组合揭示了独创性,赋予了典型性,并为来源于其地理区域的商品带来了声誉264。风土产品(terrior products)是由于某一产品对同一地区的长期占领而产生,代表了人类创造力和好奇心与区域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

terrior概念反映了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之间强烈的相互作用。从地理标志的角度出发,terrior是指产品质量或属性与其地理来源(自然与人文因素)之间存在的特殊、必不可少的内在联系265。这奠定了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的重要基础,即受监控的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 dOrigine Controlee,以下简称“AOC”)266的授予要基于产品与原产地之间的关联强度。有关AOC的评估,直接取决于terrior的概念。要成为AOC,产品必须包含terrior的三个方面内容,即自然因素、人文因素(或仅限于该地区的特定技术和专门知识)以及历史因素,并将其传达给消费者。其中,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具有决定性的意义267。负责审查AOC申请的专家需要对以上三方面的因素进行逐个调查,并根据各因素的组合确定产品的“典型性”(typicity)。

二、与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的法律沿袭

法国第一部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专门立法可以追溯到14世纪,由查理五世颁发的关于洛克福奶酪生产的皇家特许证。但法国开始建立现代意义上且具有真正影响力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却始于一场席卷欧洲的葡萄根瘤蚜危机。在此灾难的冲击下,法国原本繁荣的葡萄酒市场爆发了大规模的欺诈、掺假问题。这场浩劫推动了葡萄种植者向议会施加压力,迫使其采取有效行动,从而直接触发了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的建立。

法国关于原产地名称的首部法律颁布于190581日,这也是关于食品和其他商品贸易欺诈与不正当竞争的第一部现代法律,其目的在于识别来自某个地理区域的葡萄酒,以减少对标签、名称的大肆滥用。

该法确定了原产地名称的命名制度,规定政府部门为认定原产地名称的主要负责机构,中央政府派遣到各地方的代表有职责决定哪个区域可以使用特定原产地名称,并为使用特定名称的产品划定界限,作出行政认可268,通过制定通知书(notifications)对原产地名称进行定义和产品区分。自此,法国开始以行政手段对原产地名称进行干预与管理。但是,该法并没有明确说明原产地“origin”一词的含义,当时对原产地名称的界定也仅根据地理区域的划定进行,没有提及任何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方法。

190885日法》试图填补原产地名称定义的空白,指出必须根据“地方性,合法性与稳定性”(local, loyal and constant uses)的原则来确定产品的原产地。但是,这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取得良好的反馈与效果。

为进一步解决原产地名称系统的运作问题,法国出台了《关于原产地名称的191956日法》(以下简称1919年法),这是法国专门致力于保护原产地名称的第一部法律。该法将原产地名称确定为一项集体权利,绝不能进入公共领域,也不会沦为通用名称或被注册为商标,并将原产地名称产品(AO product)生产区域的认定权由先前的政府交给了法院。法官掌握着原产地名称使用的认定权力,有权根据“地方性,合法性和稳定性”的标准认定原产地名称的地理范围,确定产品的生产领域、生产方法、质量或特性。据此,只要通过法院宣告,即可确立原产地名称并获得保护,生产者也可以针对损害其权利的使用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法院并不了解具体产品的生产方法,因此虽然在确定原产地名称的地理区域边界时不会遇到太大困难,但在确定产品生产标准与质量要求时,就显得难以胜任。这使得“地方性,合法性和稳定性”的标准在实际法院裁决中,只被用于确定原产地名称的界限,产品的质量要求与生产程序则没有被提及。

19201925年之间,有大量地理区域都“令人疑惑的”被宣告原产地名称,而这些“合法的”原产地名称实际上仅为指示产品来源的“货源标记”,无法保证产品真正的质量与特性。

频繁爆发的质量丑闻使法国议会和相关利益人群意识到,产品质量与区域的关联不单是在哪里生产的问题269,需要对产品生产、加工、交易等层层环节进行严格的规范与要求。而这只有通过恢复行政管理的干预措施才能做到。

在此背景下,1927722日,法国国民大会制定了新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对1919年法进行了修改,并对“地方性,合法性与稳定性”这一表达赋予了实质含义。自此,原产地名称通过强调特定地区的条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确立了自身与货源标志的区别,“原产地名称彻底摆脱了货源标志的影子”270

1935730日,法国颁布了一部新法律,即《关于葡萄酒之受监控原产地名称的1935730日法令》。该法令引入了一个特殊的原产地名称概念——受监控的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 dOrigine ControleeAOC),并建立了一个由生产者和专业人士组成的行政机构CNAO(Comité National des Appellations dOrigine),即葡萄酒和烈酒国家委员会(于1947年更名为国家原产地名称研究所,INAO),负责决定产品的生产规范、生产区域、葡萄栽培或蒸馏的过程等,并对其进行严格控制,以避免劣质产品的出现。自此,葡萄酒原产地名称不能再只通过宣告确立,而是要在农业部和经济部的监督下,由CNAO对提出注册申请的AOC进行审查。但是,1935年法令仅适用于葡萄酒,1919年法对其他农产品仍然继续适用。

之后颁布的《1955128日法》建立了和葡萄酒类似的奶酪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规定了奶酪受监控原产地名称的注册条件。在经过奶酪原产地名称国家委员会认可后, 新的原产地名称可以通过农业部颁布的法令予以确认。

196676日第66-48号法》对1919年法作出修正,建立了一个新的原产地名称确定程序,即通过最高行政法院发布法令予以确认,并首次对原产地名称进行明确定义271。由于葡萄酒和奶酪已经被赋予了特殊的地位,所以该法不适用于这些特殊的产品。

199072日,法国颁布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对1919年法作出了重大实质性修改。“受监控的原产地名称”的概念与规定由最初主要适用于葡萄酒和奶酪,扩大至其他农产品和食品(未加工或加工的),并取代了原先根据1919年法通过宣告确立的“原产地名称”概念272

在《原产地名称保护法》颁布之时,先前根据立法和条例所确定的葡萄酒、奶酪等原产地名称将自动取得受监控的原产地名称的法律地位。在199071日之前由法院确定的原产地名称,以及根据宣告程序取得的烈酒原产地名称,可以在5年内向INAO申请注册为AOC。自199571日起,法国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可以成为受监控的原产地名称,但优质葡萄酒(VDQS)和来自法国海外省的原产地名称除外,它们可以继续保持以前的法律地位273。自此,《原产地名称保护法》以明确的“受监控的原产地名称”,统一了所有农产品和食品原产地名称的确认程序。

此后于1993726日颁布的《消费者法典》吸收了《原产地名称保护法》的内容,对原产地名称、受监控的原产地名称的概念、保护等作了规定。

为迎合欧共体《2081/92条例》带来的变化,法国制定了《199413日第94-2号法》,将地理标志这一新概念引入到法国法律中,并承认受监控的原产地名称(AOC)和地理标志(GI)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农产品,而不仅仅是葡萄酒和烈酒。2006年,根据修订后的《欧盟2006年法规》(the EU Regulation 2006),法国对其法律框架进行了实质性修改,通过《法国2006年法规》(the French Regulation 2006)重组了法国地理标志和其他质量标签的完整保护体系。

三、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

历经上述100多年的不断演化,法国现行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由三个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第一是普通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制度,以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对除葡萄酒、烈酒和奶酪之外所有产品的普通原产地名称予以保护;第二是受监控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通过申请注册,对所有农产品和食品原产地名称予以保护;第三是在欧盟条例下建立的PDO274PGI275注册保护制度。1992年之后,除葡萄酒、烈酒和奶酪之外,在法国农产品和食品领域,PDOPGI注册保护制度已经取代了普通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和受监控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276

(一)保护内容

针对全体原产地名称,《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和《消费者法典》第L115-1条指出:原产地名称是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名称,该名称被用以指示源自该地区的产品,其质量和特性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由此可见,原产地名称不仅指示产品来源,还是产品品质与特征的保证。

《原产地名称保护法》第7-4条以及《消费者法典》第L115-5条第4款均明确规定:“构成原产地名称的地理名称或暗示原产地名称的其它任何说明,即使没有违反199072日法的有效规定,也不得用在任何类似的商品上;如果有可能滥用或者削弱原产地名称的声誉,亦不得用在其它任何产品或服务上。”

由此可见,即使是在不同的产品或服务上,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也不需要证明使用行为实际构成了对原产地名称声誉的滥用或弱化,更不需要证明使用行为构成欺诈、混淆或不正当竞争,而只需要证明存在滥用或削弱原产地名称声誉的可能或风险即可277。这是一种类似于商标、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但同时也是高于商标保护的,更为客观、直接的保护,其保护力度与排他权利也更为严格。其次,根据《原产地名称保护法》规定,原产地名称一旦通过注册,永远不能被认为有通用性,也永远不能落入公共领域,只能作为一项集体权利,向所在地区所有生产者开放。这对于原产地名称而言,是一种绝对的保护。

针对受监控的原产地名称(AOC),根据《消费者法典》第L115-5条和L115-6条的规定,AOC是指农产品和食品的原产地名称,该名称具有某种公认的声誉,并由法令规定使用该名称的许可程序。该法令根据INAO的建议颁布,它规定了与生产和许可有关的地域界限和条件。AOC着重强调产品与其风土之间的关联,在AOC标签通过注册之后,其产品将与所处地域的自然、社会、文化和政治环境之间建立起紧密的关系,并对当地农业发展和区域建设提供独特的支撑价值。

此外,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与《商标法》也通过援引在先权利、集体商标(集体证明商标)等内容对法国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志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

(二)专门机构

在法国,原产地名称是政府通过农业部及其专门机构——INAO(国家原产地名称研究所)提供的公共政策工具。INAO是法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共行政机构,负责执行与法国官方农产品和食品原产地认证标签、质量标签有关的系列政策。同时,INAO也是法国原产地名称的核心管理机构,具有双重治理的特点。

INAO的常务委员会是指导机构,负责制定INAO的总体政策、预算与战略方针,委员由专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知名人士组成。

INAO的国家委员会是审议与决策机构,其分支机构分别有(1)葡萄酒和烈酒原产地名称国家委员会;(2)奶制品、农产品和林业产品国家委员会;(3)受保护地理标志(PGI)、红色标签 (Labels Rouges)和传统特色产品(TSG)国家委员会;(4)葡萄酒和苹果酒受保护地理标志(PGI)国家委员会;(5)有机农业国家委员会等五个。其中,葡萄酒和烈酒原产地名称国家委员会还包括13INAO区域委员会(CRINAO)。其职责在于批准产品的相关质量和原产地标签,检查产品规范的内容、产品是否符合标签、审核与控制点的定义及其评估方法的要求。同时,国家委员会也致力于研究并提出改善产品质量和特性的措施。

INAO的审批与控制委员会是专门负责控制(controls)的横向机构。其独特的治理方式,为INAO在专业知识、业务、技术和法律等层面提供充分的支持。

INAO的执行机构由一个位于巴黎蒙特勒伊的总部和分散在8个大区的21个地区中心组成,地区中心的主要职责在于监管原产地名称产品标准的实施,包括监督和管理原产地名称产区的活动,防止越过法定生产地域;监督生产者遵守法定的产品制作方法和工艺;评估产品品质是否合格;指导并参与行业协会的工作等等。

INAO拥有对所有原产地名称的最终管辖权,不仅有权认定原产地名称、限定生产区域,并且详细制定与执行有关AOC产品生产、制造、营销等各个方面的法规,监督法定质量标签的控制。同时,INAO也负责原产地名称在国外的保护工作以及信息系统的建设。

国家通过INAO对地理标志进行控制是法国地理标志公共性的明显表现,INAO作为法国国家指定的地理标志主管部门,负责对产品特异性、产品规范和生产条件予以控制。但经过2006年的改革调整行动,法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家对地理标志的管控力度,相对弱化了INAO检查与控制的职能要求,而是赋予了生产者和经营者更多的责任。

法国选择将地理标志控制的职责移交给专业的控制机构,在INAO的批准下,由独立,中立且符合资质要求的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制定产品认证计划(The Certification Schemes),其内容包括产品运营商本身采取的控制(自我控制),组织采取的控制(内部控制)以及认证机构采取的控制(外部控制)278。认证费用由运营商承担。INAO负责监督控制机构的工作,并批准由机构制定的认证计划。这种职能的变化展现了法国国家在地理标志管理中身份角色的演变。

(三)普通原产地名称的保护程序

法国一般意义上的原产地名称或称普通原产地名称,主要由1919年通过并于1990年修改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法》规定的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进行保护279

法国具有普通司法和行政司法两种司法系统。普通司法系统分为民事司法和刑事司法系统。刑事司法系统由警察法庭、轻罪法庭与重罪法庭组成。根据《原产地名称保护法》第2条和第8条规定可知,原产地名称诉讼只有民事诉讼和轻罪诉讼,分别由民事法庭和轻罪法庭审理。原产地名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可以针对原产地名称的使用纠纷,向当地民事法庭提起诉讼,由认为有权使用原产地名称者负责举证。法官将依据是否在这一地区使用、是否善意使用以及是否长期使用为标准,确定是否存在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和受保护的范围,并作出允许或禁止继续使用的判决。虽然该程序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是以个案形式进行,但最终判决的结果不仅对诉讼双方有效,也对“同一地区、同一市镇或者同一市镇的一部分的居民或土地产业主”280有效。如果侵权行为依旧存在,则均为非法行为,被侵权者可以提起轻罪诉讼,要求违法者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或监禁。由此可见,通过普通司法程序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做法是较为被动的,因为这是原产地名称利益方在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后进行制止与弥补的行为。

在行政法院中,生产者可以通过行政程序确定原产地名称,又称为行政确认281。根据《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法》第7-1条规定,如果没有通过普通司法程序作出最终法律决定,政府可通过行政法院的法令,在地方性、合法性、稳定性的使用基础上,划定标有原产地名称的产品的生产区域,确立产品的质量或特点,进而认定生产者是否有权使用原产地名称。颁布法令之前,行政法院需要征求直接相关的专业部门的意见,并做公开调查282。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确认赋予了生产者主动权,使其可以在原产地名称受到侵害之前获得法院的保护,是一种更为积极、主动的事前保护283

普通司法保护与行政司法保护均为非注册保护,即原产地名称在受到保护前无需注册。

(四)受监控的原产地名称的保护程序

申请注册与保留AOC标签的要求均极为复杂。从生产者的角度来看,获得新AOC的批准是漫长而艰巨的。个体生产者或私营企业不能以私人名义提出注册申请,生产者必须组成一个遵循地方生产规则的联合会/组织(union/syndicats)。该联合会/组织通常需要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时间准备一份详细的申请文件(dossier)提交至INAO。该申请文件必须:

1、准确解释申请AOC的原因;

2、提供能够证明所申请的AOC在消费者中享有的历史声誉,并为消费者所知的证据。这通常需要收集使用该名称的书面证据以及相关访谈文本;

3、根据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和历史因素建立产品与原产地风土的紧密联系,这三点缺一不可,共同造就了产品的“典型性”;

4、提供证据,以评估该产品与市场现有的其它同类产品的区别;

5、描述生产区域、投入品(inputs)、种植(葡萄酒)或生产(奶酪,肉类产品)以及加工所涉及的具体步骤。对产品进行经济研究,包括现有和潜在的市场、价格、分销渠道,相对于其它相似产品的附加值等284

收到申请文件之后,INAO下属的地区中心首先将其递交给区域委员会。区域委员会由递交申请者相关的生产、加工和分销部门的代表组成,在INAO专业人士协助下,进行申请文件审核,并决定是否将该申请文件递交至国家委员会审核。国家委员会的成员由区域委员会成员中挑选的专业人士,出口、分销领域的国家级专家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并得到INAO专业人士的协助。

国家委员会将为每个AOC申请指派一个特别的审查委员会。该审查委员会由国家委员会的成员,以及从AOC所在区域以外选取的生产者和其它专业人员构成。审查委员会向国家委员会报告审核结果,即接受,推迟或拒绝申请,并建立最终的生产规则。如果接受申请,则成立一个专家委员会确定AOC的最终地理界限。之后,该申请连同相关法律文本草案被递交至农业部。农业部长可以拒绝签署该草案,但无权作出更改。由政府特派员或部长本人签署后的文本将成为法律,并在《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发表,并成为法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通过申请注册的AOC,将由INAO办事处委托的代理人(约250家)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提供支持服务,并进行检查和质量控制,以保护AOC的风土与地理区域。

(五)葡萄酒地理标志(GI)的保护

法国对葡萄酒地理标志提供了三类不同水平的保护。位于金字塔顶尖的、水平最高的是AOC葡萄酒,该葡萄酒需要在相关法令明确规定的区域内生产(有时面积较小),并且受到详细规定的葡萄品种,每公顷最大产量、最低度数、生产技术(包括葡萄栽培方式、葡萄酒酿造方法等)等的标准限制;其次是优质葡萄酒(VDQS),基本上属于待定过渡的AOC,由条例和同业商会予以监控;第三种是地方葡萄酒(VDP),这种葡萄酒通常来自比AOC更为广阔的地理区域,并且不受严格生产规范的限制,因此与原产地之间的关联并不紧密,受葡萄酒局(ONIVINS)的管理。上述三种地理标志产品均未涵盖的法国葡萄酒,则被归为vin de tableVDT),可以用法国任何地方种植的葡萄制成,仅受最低生产规定的约束,因此属于无GI的葡萄酒,酒标上没有产区提示。

20098月,为响应欧盟统一葡萄酒级别标识的号召,便于消费者识别,法国对其葡萄酒分级制度进行了改革:AOC(法定产区酒)变成 AOP (Appellation dOrigine Protégée)VDP(地区餐酒)变成IGP(Indication Géographique Protégée)VDT(日常餐酒)变成VDF(Vin de France)VDQS(优良地区餐酒)自2012年起废除285。原本获得VDQS的葡萄酒将依据其实际质量水平重新分类,有的被提升为AOP,有的被降级为VDF。因此,目前法国的葡萄酒级别标识为AOC/AOP286IGPVDF三种。

作为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的发源地,法国围绕“风土”这一核心概念,率先建立起了全面而充分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该制度具有法律健全、主体明确、方式详尽、注重“风土”、协会监督、行政监管共六点鲜明的特征,公权色彩浓厚。与“商标法”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下的私权属性相比,该制度强调受其保护的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财产权利,被视为国家遗产,并且具有不可转让性。

虽然有观点认为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过于官僚,并且会导致商标和地理标志双头管理下部门冲突、工作重复、资源浪费等问题,耗费财力,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该制度的保护下,法国不仅是世界公认的顶级葡萄酒生产国,其葡萄酒产值始终位于全球前列,众多原产地名称也早已成为法国农艺、美食和文化遗产的重要部分,并持续在法国国际贸易、文化保护、乡村旅游等多个领域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此外,与美国、澳大利亚等新世界国家采用的“商标法”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相比,法国“专门法”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被广泛认为是一种更高水平、更强力度、更为严格的保护模式,同时也更能维护和彰显地理标志的价值与特征。虽然目前这两种模式对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均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与参考,但差异化的保护模式与路径背后,伫立的是新旧世界在地理标志保护对象、范围、标准等问题上难以调和的理念差异与利益冲突。

 

参考文献:

262  王笑冰:《法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4期,第16-21页。    

263  Bérard L, Marchenay P. From localized products to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Awareness and action[M]. Bourgeen-Bresse, France: Centre national de la recherche scientifique(CNRS), 200818.    

264  Casabianca F, Sylvander B, Noël Y, et al. Terroir et typicité: deux concepts-clés des appellations d'origine contrôlées, Essai de définitions scientifiques et opérationnelles[C]//INRA-PSDR, Symposium internationalTerritoires et enjeux du développement régional, Lyon, France, 2005: 9-11.    

265  Josling T. The war on terroir: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s a transatlantic trade conflict[J].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2006, 57(3): 337-363.    

266  1935年法国颁布了《关于葡萄酒之受监控原产地名称的1935730日法令》,引入了一个特殊的原产地名称(AO)概念——受监控的原产地名称(AOC)。之后颁布的《199072日法》将AOC的概念与规定由最初的葡萄酒和烈酒扩大至其他农产品,并取代了原先《191956日法》中的原产地名称概念。    

267  Barham E. Translating terroir: the global challenge of French AOC labeling[J]. Journal of rural studies, 2003, 19(1): 127-138.    

268  190581日法》第11条。    

269 INAO. Ouvrages sur les signes de qualité ou d'origine[EB/OL]. [2022-02-25]. https://www.inao.gouv.fr/eng/The-National-Institute-of-origin-and-quality-Institut-national-de-l-origine-et-de-la-qualite-INAO/Ouvrages-sur-les-signes-de-qualite-ou-d-origine.    

270  董炳和:《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制度研究:构建以利益分享为基础的权利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98页。    

271  傅余:《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及借鉴》,《安徽农业科学》,200816期。    

272  1990年《原产地名称保护法》第7条第4款。    

273  27。    

274  PDO在法国/法语中被称为AOP,即LAppellation dorigine protégée。    

275  PGI在法国/法语中被称为IGP,即Indication géographique protégée。    

276  35,第103页。    

277  27。    

278  MarieVivien D. The role of the State in the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from disengagement in France/Europe to significant involvement in India[J]. The Journal of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10, 13(2): 121-147.    

279  王春梅:《我国地理标志私权保护与模式选择》,《北方法学》2009年第5期,第95-102页。    

280 《原产地名称保护法》第7条,199072日,来自https://china.findlaw.cn/info/minshang/minfa/minshiquanli/renshenquan/mingchenqu/305134.html。    

281  吴彬、刘珊:《法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第121-126页。    

282  李忠:《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及借鉴》,《海峡科技与产业》2005年第6期,第5-9页。    

283  同上。    

284  32。    

285  朱济义:《世界主要葡萄酒产区及分级制度简介》,《中外葡萄与葡萄酒》2015年第1期,第73-75页。    

286  法国法律没有因AOP的出现而从此废除AOC,而是允许AOCAOP共同存在。目前法国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诸多知名产区、产品经营者也表现出了对传统AOC的偏爱,同时,法国消费者对AOPIGP的等级术语的认知度与认可度也较低。因此,AOPIGP等标签的普及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