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著分享 | 涉及地理标志保护的地区性条约
导语
2025年,由胡晓云院长和万琰博士主笔的最新专著《原型•文脉•现代化——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牌化》一书出版。本书对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牌化进行了全面地梳理阐述,通过16章的内容,分别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与探讨,并提供了作者与团队近二十年的相关研究成果。
我们将本书主要内容编辑成推文,陆续分享给大家。帮助读者系统地了解地理标志农产品现代化发展的全貌,和品牌赋能的理论与实践。期望能与更多人一起,为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区域公用品牌的发展,共同努力。
第三章,阐述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公约”,站在国际的层面与视角,对涉及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条约,如《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进行了研究分析,并对地区性的条约,如双边协定、区域性协定、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等,进行了条文分析,以提供地理标志农产品有关法条依据。第二节 涉及地理标志保护的地区性条约。
涉及地理标志保护的地区性条约
由于新旧世界在地理标志保护历史、理念、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以及TRIPs协定下诸多未尽的事宜、WTO体制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争议搁置以及后续谈判裹足不前等一系列问题,长期以来,各国难以在地理标志保护的具体问题上达成共识,由此催生了种种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新举措与新趋势。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通过签订双边、多边协定以及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对地理标志予以国际保护。
一、双边协定
双边协定一般是特指由不同的国家、地区,通常是两个主权国家,就彼此之间的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关系,在各自利益考量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缔结并一对一签订的书面协议,以确保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与义务。与多边和区域性协定相比,双边协定的内容较为灵活,缔约方只有两个,因此更容易在彼此关注的事项上作出妥协。若出现重大争议,也可随时进行谈判或停止双边协定的签署。然而多边协定通常是一揽子协定,想要加入的成员国往往不能讨价还价,只能选择接受哪怕是对己方不利的规则。在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历史上,双边协定在促进双边主体之间的地理标志贸易及解决纠纷、促进区域性协定、国际公约的形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即使在TRIPs协定生效后的今天,依旧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
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FTA)通常指特定国家与区域间降低或废除物品关税、贸易壁垒等协定。FTA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是以自由贸易协定规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宣示缔约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的运行机制,是典型的双边体制,尤其以协商推进和以点带面的方式,循序渐进地改变国际知识产权规则254。
以FTA对地理标志实行保护是欧盟一项重要的国际贸易战略与政策,目的在于使其地理标志在对方国家以及相关第三国得到尊重,从而保持和提高欧盟成员国地理标志产品的竞争力,提高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力度与水平255。尽管有观点认为FTA体制形成的背后,是以欧盟为首的地理标志强势利益方为推动地理标志“强保护”所作出的积极援用,以求满足其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利益最大化需求,维持自身国际贸易优势256,但实际上,通过考察FTA的既有实践可以发现,该模式目前已被其他发达国家广泛学习效仿,并且在诸多发展中国家中也得到了接受与支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利益格局的变化调整以及发展中国家在WTO贸易谈判中立场的提升,自2003年起,美国的对外贸易政策进一步转向并强化了通过签订双边、多边以及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保护地理标志在内的知识产权的策略。
作为一个同时注重全球贸易与区域贸易的经济大国,美国目前已与12个国家签订了地理标志保护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并均加入了知识产权——地理标志有关章节,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提出要求。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与欧盟强化地理标志国际保护力度的出发点不同,美国等新世界国家更偏向以商标法模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并且在保护程度上整体弱于专门法模式。
总的来说,尽管TRIPs协定规定了地理标志的最低保护标准,但双边协定可以保护缔约方感兴趣的特定地理标志产品,从而与多边协定、区域性协定之间形成互补关系,并同时对TRIPs协定进行补充,推动TRIPs协定的实施进程,是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体制中不容忽略的一股力量。
二、区域性协定
区域性协定源自于区域贸易的影响,通常是位于同一区域内的国家,基于某些共同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利益所达成的书面性协议。区域性协定在区域贸易中较为受欢迎,也是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途径。
例如,以美国为首的新世界国家在积极效仿欧盟签订FTA的同时,也在努力寻找包括地理标志在内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展新路。《班吉协定》《安共体第486号决议》《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等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即为例证,并对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产生了不容小觑的影响。
其中,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简称TPP)前身为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SEP,又称P4协议),是由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成员国中的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四国于2005年5月共同签署发起。该协议采取开放态度,无论是否属于APEC成员均可加入,因此在2008年美国的参与下,澳大利亚、秘鲁也宣布加入P4协议的后续谈判。2009年11月1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参加新加坡APEC领导人会议途经东京时,宣布美国将正式加入TPSEP,年底TPSEP更名为TPP。自此,TPP协议的影响力开始进入快速发展壮大时期,成员数目也进一步扩大。
2016年2月4日,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秘鲁、新加坡和越南共12个国家在新西兰奥克兰正式签署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新西兰首先公布了TPP的官方正式文本,知识产权内容位于协议的第18章,共计74页,包含83个条款以及6个附件。虽然只有一个章节,但TPP协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丰富,架构完整,甚至可以成为一部单独的知识产权ATF协议257。
与TRIPs协定相比,TPP协定为知识产权保护设置了更高水平的保护标准与原则、更加全面的保护内容与类别范围,更加详细的保护规则与法律条款以及更加严格的执法措施与处罚规定。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历经十多年的反复谈判,美国目前也已宣布退出TPP,但TPP协定是以美国提供的草案为基础框架的,具有鲜明的“美国血统”与“美国意志”,反映了类似于美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体现了美国所倡导的保护原则。然而,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水平、知识产权发展水平、知识产权贸易水平上存在巨大差距,因此针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存在分歧与争议。
因此客观上讲,TPP协定顺应的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类产品出口国对利益的追求,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也无疑为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进步、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前行道路上蒙上了一层厚重阴影。据此有学者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在TPP成员国中的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非成员国看来,TPP磋商的部分内容特别是新议题,就是不加掩饰的保护主义或是将它们社会政策中的缺陷作为限制贸易的借口258。
三、中欧地理标志协定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的简称。可说是中国对外商签的第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地理标志保护双边协定。
该协定文本共14条和七个附录,对地理标志设定了高水平的保护规则,并在附录中纳入了双方各275项的具有各自区域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协定将为双方的地理标志提供高水平的保护,有效阻止假冒地理标志产品,使双方消费者都能吃上、用上货真价实的高品质商品259。该协定谈判于2011年启动,共历时8年。2020年7月20日,欧盟授权正式签署中欧地理标志协定260。9月14日,中欧正式签署《中欧地理标志协定》,2021年3月1日起,中欧双方签署的《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正式生效。
保护分两批进行,第一批,双方互认的各约100个地理标志,于协定生效日起开始保护;第二批,双方各175个地理标志,将于协定生效后四年内完成相关保护程序。
275个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中,农产品占了绝大部分。其中,59个是中国茶叶地理标志。可见,茶叶地理标志是获得中欧保护与合作的最多的。
表 3-1 进入《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100个中国地理标志261
至2024年,《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生效三年,中欧进入协定的地理标志受双方协同保护,获得了一定的贸易进展,并推动了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与提升。
参考文献:
254 梅术文:《FTA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探析》,《现代经济探讨》2015年第4期,第20-24页。
255 那力、魏德才:《论FTA中的地理标志与中国的选择》,《江淮论坛》2013年第4期,第120-125页。
256 孙智:《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新发展的路径分歧及我国选择》,《知识产权》2019年215卷第1期,第89-97页。
257 杨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知识产权条款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18年版。
258 (美)I.M.戴斯勒,王恩冕、于少蔚译:《美国贸易政治》第四版,中国市场出版社2006年版,第253-270页。
259 新华社:《商务部: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将为双方地理标志提供高水平保护》,2019年11月7日,https://www.gov.cn/xinwen/2019-11/07/content_5449903.htm。
260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欧盟授权正式签署中欧地理标志协定》,2020年7月27日,http://ipr.mofcom.gov.cn/hwwq_2/chn_eu_gi/index.html。
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欧地理标志协定》,2020年7月27日,http://ipr.mofcom.gov.cn/hwwq_2/chn_eu_gi/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