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续农业品牌研究院邮箱
当前位置 : 首页>>理论前沿

专著分享 |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异同点

来源:农业品牌研究院 更新时间:2025-05-30

微信图片_20250530092318.png

导语

2025年,由胡晓云院长和万琰博士主笔的最新专著《原型•文脉•现代化——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牌化》一书出版。本书对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牌化进行了全面地梳理阐述,通过16章的内容,分别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与探讨,并提供了作者与团队近二十年的相关研究成果。

我们将本书主要内容编辑成推文,陆续分享给大家。帮助读者系统地了解地理标志农产品现代化发展的全貌,和品牌赋能的理论与实践。期望能与更多人一起,为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区域公用品牌的发展,共同努力。

第二章,地理标志与注册商标。阐述了“地理标志与注册商标”的异同关系,并对地理标志与商标注册的冲突及冲突类型、冲突原因、典型案例、解决方案等进行了研究表述。

 

微信图片_20250530092323.png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异同点

 

一、地理标志与商标的相同点

商标属于传统的知识产权范畴,而地理标志是通过TRIPs协定被正式引入到知识产权领域的。虽然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时间并不太长,但却与商标131有着诸多的相似之处。

(一)历史渊源与原始功能

地理标志与商标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本质上都是一种商业标记,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指示和区分的功能。

早在人类文明初始阶段,古埃及、罗马、希腊、中国、小亚细亚等地的工匠们就在其产品上标注名字、作坊、制造地点与日期,部分还会附加独特的标志或图案,以表明制造者的身份与产品来源132-133

在古希腊,出现了科林斯葡萄酒(Corinthian wine)、纳克索斯杏仁(almond of Naxos )等将产品品质与其原产地相关联的专门术语134,产自希腊Chios岛的葡萄酒被誉为昂贵的奢侈品135。对地理原产地标记(indications of geographical originIGO)的监管也始于这一时期的葡萄酒贸易136。虽然这些标志、术语距离现代意义上的地理标志与商标还相差甚远,但已经具有了指示产品来源的功能并获得了广泛的使用。

进入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中世纪,在欧洲大陆,无论是商人们用于证明货物所有权的“商人标识”,还是行会组织用于控制生产、追究责任、垄断市场的“强制性标记”,都在客观上奠定了指示商品的来源与出处为商标最原始的功能137。随着自由贸易的确立,到中世纪后期,商人越来越主动积极地使用商业标识指示商品的来源。

几乎是同一时期,我国也出现了用于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即北宋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使用的“白兔儿”商标。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商标,而用于印刷该商标的铜板是目前已知世界最早的商标广告实物,其上方标明店铺字号“济南刘家功夫针铺”,正中为“白兔捣药”的图案,并注明“认门前白兔儿为记”,下方广告文辞称:“收买上等钢条,造功夫细针。不误宅院使用,转卖兴贩,别有加饶,谓记白”138。由此可见,“白兔捣药”的标识不仅与店铺商号相区分,并且在商业使用中能够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已经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商标雏形。

进入近现代社会,在工业革命、资本主义发展以及国际贸易活动持续扩张的时代背景下,曾经的商人标识、行会标记逐渐演化成为了现代意义上的商标与地理标志139。相关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进一步确定了二者指示来源与产品区分的功能,并为其正当、合理使用提供保护与支撑。

法国是最早对地理标志予以法律保护的国家之一。洛克福奶酪(Roquefort)是法国历史上第一个奶酪原产地名称(AO)。早在1411年,查理六世就颁布法令,赋予了苏宗尔河畔洛克福村(Roquefort-sur-Soulzon)的村民(30户人家)制作洛克福奶酪的专利权,这一做法在其继承者那里得到传承140-141。此举的出发点在于保护因地理来源而被赋予独特性的产品不被模仿,同时也不失为一种对地理标志指示与区分功能的肯定。

直至今天,无论是法国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法,还是欧盟关于农产品和食品质量体系的第1152/2012号条例、第668/2014号实施条例等,都明确规定申请地理标志需要准确的地理区域界定,需要证实和阐明产品与来源地之间的关联,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以保证产品的生产、加工或开发只在规定的地理区域内进行。

对于商标而言,TRIPs协定第15条(1)规定,“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即能够构成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14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143。由此可见,商标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即显著性(distinctiveness),是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也是商标赖以存续的根本144

总的来说,指示产品或服务的来源称得上是地理标志与商标最原始的功能。不过,无论是地理标志强调的“产品—产地”关联性还是商标的显著性,都有可能因使用管理不当而逐渐淡化,从而使地理标志、商标沦为“通用名称”。

(二)基本功能与经济效用

地理标志与商标都具有品质担保、积累声誉的基本功能,以及引导刺激消费、拓展溢价空间的经济效用。

地理标志是具有特定地理来源,并因该来源而拥有某些品质或声誉的产品所使用的标志。在欧盟,申请PDO/PGI认证的地理标志必须要递交详细的产品规格书(product specification),说明产品名称、原材料、产地信息、生产方法以及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与来源地之间的联系等内容,并且指定官方部门或第三方权威机构对地理标志的使用进行严格的控制。

这意味着欧盟框架下的地理标志是满足某种最低质量标准的特殊标签,能够向消费者传达商品的地理来源与品质特征的双重信息,并且强调二者之间存在紧密的,甚至是客观、实质上的联系145

继续以洛克福奶酪(Roquefort)为例。作为PDORoquefort这一名称识别的是法国西南部苏尔宗河畔洛克福村附近区域制作的一种特色蓝纹奶酪。它以未经加工的拉科讷羊(Lacaune)全脂羊奶为原料,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加入来自当地天然洞穴土壤中的洛克福青霉菌(Penicillium Roqueforti)。经过沥干、腌制后的奶酪将被运往洛克福村,在克姆巴罗山(Mont Combalou)石灰岩峭壁下的岩石洞穴中熟成至少14天,之后还需在天然洞穴外继续熟成至少90146

不难看出,洛克福地区独特的农场、窖藏、土壤等自然环境,以及饲养方式、传统方法、制作步骤、专业知识等人为因素,共同赋予了洛克福奶酪优越的风味和口感。作为PDO的“洛克福”不仅指示了产品的地理来源,还代表产品具有与来源相关的独特品质。

对于商标而言,早在其萌芽时期就已成为国家与组织机构进行商品质量控制、检验、追责的标签与工具。进入现代商业社会,消费者对商标功能的要求也从基本的指示来源,转向为对品质担保的愈发依赖147。对此,我国商标法在第1条就明确指出,立法之目标在于“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然而,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与生产技术的迭代革新加剧了消费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食品行业,尤其是农产品消费市场,更是处于信息不对称的高发地带,这为投机行为提供了充足的生存空间。

为尽可能降低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声誉机制被认为是对抗市场失灵的有效方式。商家以商标为载体,通过不断重复向市场提供品质可靠的产品与服务,以及采取销售、广告、公关等更为积极主动的市场营销方式,逐渐积累声誉148,从而保障商标的质量信号传递机制良好运行,有效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在此情况下,消费者需要投入的购买决策成本明显降低,预示着商品溢价能力、购买频率、复购率以及销售量的提升149商家在逐利的驱动下,将加大对商标声誉的投资力度,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同时进一步塑造自身形象、获得竞争优势、拓展市场规模150-151 

由上述分析可知,商标不仅发挥了引导刺激消费的经济效用,也同时提高了商品的未来溢价空间。

与商标一样,地理标志也是声誉的载体,凝结着特定地理区域内生产经营主体共享的集体声誉(collective reputation),能够有效缓解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弊病,在节省消费者信息搜寻成本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商家对产品质量的投入能够获得相对公平的回报152

在此过程中,地理标志也向消费者传达了有关产品增值属性的明确信息。近年来多项研究均表明,消费者愈加关注并重视商品的产地及其传达的质量线索与象征意义,并愿意为之支付额外的费用153

根据法国国家原产地名称研究所(INAO)的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法国所有AOP产品的营业额高达229.4亿欧元。其中,农业食品类AOP占比约10%,为23.7亿欧元。葡萄酒和烈酒AOC/AOP的营业额为206亿欧元,占据了整体市场交易量的74.6%154

由此可见,地理标志早已不是单纯的产品来源标记与质量标签,更是值得深度开发的营销要素,具有广阔的溢价空间。

(三)均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商标与地理标志均被TRIPs协定纳入到知识产权的范畴之下,因而均具有私权属性,在使用上也都具有排他性和利己性。

基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共同点,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并没有给予地理标志专门立法,而是利用商标法体系对地理标志进行规范保护。虽然有不少学者对此类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提出质疑,认为商标主管部门对地理标志申请审核的力度与严谨性不足,大多只是作形式审查,而不对地理标志产品特异性与原产地之间的关联进行实质审查,从而不利于地理标志的长久保护155。但不可否认的是,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保护都是基于两个相同的目的,即保护消费者和保护生产者的声誉156

商标法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在诸多具有完备的商标法制度的国家运行良好,是目前国际社会对地理标志予以法律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具有资源投入度少、内部冲突度低、应用效率度高等明显优势。我国现行法律允许地理标志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方式获得法律确认与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我国立法部门对地理标志与商标之间共性的认可与把握。

在商标注册方面,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同时,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157。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158

商标法第16条对特殊情况予以了说明:“对于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对于已在我国商标局获得注册或已提出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在符合相关要求后,可以申请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159

在商标使用方面,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160。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可以使用集体商标161,但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162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163。不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164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地理标志是一种私权,可以通过商标法予以保护,但在现实中却经常带有鲜明的公权力色彩,例如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可以是能够代表原产地生产者集体利益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地理标志的申请核查、许可使用以及日常监管具有专门的公共行政机构负责执行,例如,法国的国家原产地名称研究所(INAO)即是下属于法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负责管理法国地理标志的官方部门。所以长期以来,有关地理标志“公权”与“私权”的争论引发了诸多学者们的关注与思考。不过公权力的介入,并不会改变地理标志属于私权的本质,并且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往往离不开行政、司法力量的帮扶。

二、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差异点

虽然地理标志与商标具有不可忽略的共性特征,但二者之间的差异也同样有目共睹,甚至在原则上存在明显的冲突与排斥。

(一)构成要素与指示对象不同

地理标志和商标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商业标记。在构成要素方面,地理标志通常是由地理名称或地理名称+品类/产品名称组合而成,其构成要素是描述性而非人为原创的图形或文字。然而与地理标志相比,商标显然宽泛得多。根据TRIPs协定第15条规定,“任何具有显著性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都能构成商标,特别是单词,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的成分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任何此类标记的组合,均应符合注册为商标的条件”。

因此,纯粹基于人为想象与创造力而生的词汇,例如“可口可乐(Coca-Cola)”、耐克(Nike)等,完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且越是原创、新颖的名称,其作为商标的显著性越高,越能受到高强度的保护。但仅描述产品来源的地理名称一般不能被注册为商标,因为这不符合商标对于“显著性”特征的要求。

以商标Sony”为例。“Sony”这一名称既不是来自于电子行业有关的任何东西,也与公司两位创始人的名字无关,是完全由人的主观意志后天创造而生的。单词的构成源自于拉丁语的“sonus(意为声音)”和当时流行的“sonny boy”(可爱男孩)中的“sonny(小男孩)”165。联合创始人盛田昭夫和井深大共同构思并推敲出了这个名字,因为它在任何语言中都很容易发音和阅读,并且读音简短活泼,与井深大在公司创始章程中强调的自由、开放精神相吻合166

在市场竞争中,商标与地理标志都具有指示和区分来源的功能。但是,商标指向的是某一具体的生产经营者,用以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谁”,从而实现与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生产经营者的区分。所以,商标不受任何地域联系的限制,可以指定或授权给世界上的任何人、任何地方使用。

地理标志在定义和感知上则较为复杂,它指向的是特定的地理来源,用以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哪里”,而非某一具体的商业来源。通过表达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与其地理来源之间的关联性,进一步强化对商品或服务不同地理来源的区分。由于其与原产地的联系,地理标志不能被指定或授权给该地区之外的人,或是不属于获得授权的生产者团体的人使用。这种“产品—产地”关联性是地理标志概念的核心,并且不会因消费者认知的改变而转移。

例如,消费者在选购香槟酒(Champagne)时,首先考虑的是它的产地(法国香槟省),以及商品因原产地的土壤、气候等自然资源和生产方法、传统知识等人为因素而获得的独特品质。

(二)核心概念不同

具有原产地识别性或带有地名的产品被认为是特殊的(peculiar)、特定的(specific)或典型的(typical),这种不可复制的属性特征来源于产品和原产地之间强有力的联系167。地理标志的定义进一步表明,产品的特定(specific)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取决于其地理来源168。一旦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之间的关联性被稀释,地理标志将面临沦为通用名称(generic terms)的风险。

因此,产品的特异性(specificity)是地理标志的立足之本与核心价值所在。它是同一类商品中的其他产品所不具备的独有特征,由以下三个相关的维度决定:(1)当地资源的特殊性。它既来源于所在地区的土壤条件、气候特征、遗传资源等自然环境,也与人们的育种、种植、处理、加工等实践活动有关;(2)生产技术、专业知识以及当地的历史、文化、消费传统。地理标志的参与者会依据地方知识和科技水平,采取相应的技术工艺,以适应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文化背景。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定知识和技术的演化将修改、调整产品的特异性;(3)官方公共政策、商业贸易发展以及地方社区和生产者组织的行动。产品的特异性是当地生产者之间、当地社区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以及当产品抵达更远的消费市场时,地方(local)系统和非本土(non-local)的消费者和公民之间,一个复杂演变的协商过程169

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异性可以通过编写实践准则(Code of PracticeCoP)的方式获得集体确认、官方认可和法律保护。在欧盟地理标志认证框架下,PDO/PGI的申请人需要递交由当地生产经营者共同制定的产品规格书,在其中对产品的原材料以及特征(主要的物理、化学、微生物或感官特征)进行描述170,并且应侧重于描述拟注册名称的产品的特异性,使用计量单位和通用或技术比较术语,不包括该类型所有产品固有的技术特征和适用于该类型所有产品的相关强制性法律要求171。同时,产品规格书需要接受来自国内(公共)机构的实质审查与欧盟委员会的形式审查172。在注册通过后,产品规格书将自动成为地理标志的生产和使用标准。此外,地理标志还将持续受到来自国内公共当局和/或第三方产品认证机构的质量控制,检验产品是否符合相应的产品规格书,以及监控地理标志在市场上的使用情况173

对于商标而言,虽然与地理标志一样具有质量担保的基本功能,但决定其“生死存亡”的关键点却并不是独特的质量特征,而是“显著性”,即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将之区别于他人的属性。它是商标得以注册的基本条件,也是决定商标受法律保护强度的核心要素174

1976年,美国FriendlyJ法官在审理Abercrombie & Fitch Co. v. Hunting WorldInc.一案时,按照标记“显著性”由高到低的标准,将之划分为随意性或臆造性标记(arbitrary or fanciful marks)、暗示性标记(suggestive marks)、描述性标记(descriptive marks)和通用名称(generic terms175

美国最高法院对此分类结果给予了支持,并适当地将原本的“随意性或臆造标记”分离为单独的两类176。自此,商标五分法得以形成,迄今仍被视为权威的商标分类方式。

商标的显著性可以是固有的(inherently),即在语义上具有独特性(linguistics uniqueness),也可以经过长期的商业使用后获得(acquired),即在消费市场获得认可(consumer recognition177

随意性标记、臆造性标记以及暗示性标记都是具有“固有显著性”(inherent distinctiveness)的标记。其中,随意性或臆造性标记都与其标识的产品没有任何关系,但臆造性标记通常是不为人知、不具有含义的词汇或完全不常用的单词178,例如用于彩色胶卷商标的柯达(Kodak),运动品牌耐克(Nike)等,是基于商标使用的目的而被新创造、杜撰出来的词汇(Neologisms179

随意性标记则是具有字典含义的、非虚构的常见词汇(common words),但被用于特定产品或服务时却不具有语义关联(semantic connection),即与指示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在属性没有联系180,例如将“苹果(Apple)”一词作为电脑的商标。

暗示性标记由常用词构成,它不直接描述其所附产品或服务的特征,而是通过隐喻、暗示的方法进行表达,需要消费者动用一定的想象、思考与感知能力181,例如运动品牌“李宁”。

通用名称一般被消费者认为是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常用名或类别名称(common or class name),既不具备固有显著性,也难以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因此无法作为注册商标受到法律的保护182

描述性标记是对产品或服务本身性质或特征的直接描述,它可以是地理描述性术语,也可以是描绘商品大小、色彩、口味等其他特征的词汇。然而,只有被承认在市场具有了“第二含义”(secondary meaning),即消费者将该描述性标记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的来源或出处,而非其原本含义时,才可注册为商标183

虽然商标显著性存在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两类,分别对应“语义关联”和“商业使用”两种来源,但后者才是判断商标强弱的决定性因素,因为固有显著性高的商标在商业实践中可能遭遇消费者认知“滑铁卢”,而固有显著性低的商标通过后天努力也可以成为知名商标184,例如通用电气(General Electric)。

基于地理标志、商标在核心概念上的差异,国际社会在地理标志保护方式的选择上至今仍存在强烈分歧。

(三)声誉的来源不同

地理标志的特异性来源于特定区域的自然环境与人为因素,故地域(territory)作为地理标志的立身之本,也是其声誉的源头活水185。嵌入在地理标志中的声誉,是原产地域内所有生产经营者历经几代人,投入精力、资本、劳动智慧并精心维护的集体成果,具有“原生”的集体属性,承载着由当地生产者社区过往表现构成的“集体声誉”。

以欧盟为首的特殊地理标志制度(Sui Generis System)认可了地理标志的集体权利186。一旦地理标志注册成功,区域内通过产品规格书验证的生产经营者都能够获得该地理标志的使用权187

根据欧盟质量认证计划规定,地理标志名称的注册申请只能由使用该地理标志名称的生产经营团体递交188。该团体有权(1)监督地理标志名称在贸易中的使用,以确保其产品的质量、声誉和真实性;(2)采取行动,为地理标志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3)开展旨在向消费者宣传产品增值属性的信息和促销活动;(4)开展与确保产品符合其规格相关的活动;(5)采取行动提升质量计划的绩效,包括培养经济专业知识、进行经济分析、传播有关计划的经济信息以及向生产者提供建议;(6)采取措施以提高产品的价值,并在必要时采取措施以预防或应对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产品形象的行为189

从市场表现来看,此举可谓收效显著。一项来自帕尔马地区的地理标志—帕尔马·雷加诺奶酪和帕尔马火腿的调研数据表明,作为第三方中介组织的生产者联盟(consortium)已成为区域内全体生产者的公开形象代表(public face)。当购买地理标志产品时,绝大多数消费者寻求的是组织机构的标志,而非私人/公司的标签(商标)。超过7成的消费者记不住该产品的生产商名称190

因此,地理标志集体声誉具有原产地、区域内所有的个体生产经营者和特定的组织机构三个维度与来源。其中,个体的声誉既是集体声誉的组成部分,也会受到集体内其他成员行为的影响。然而,商标本质上属于私人物品,其使用权归单个实体或公司私有。所以商标的声誉源自某一特定的商业个体,而非集体组织和地理区域。

得益于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关联性与声誉的溢出效应,地理标志能够带动区域产业集聚,形成规模效应,增加就业机会与经济收入,同时,提升原产地的知名度、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以及旅游观光等相关行业的发展,使整个区域,尤其是农村地区持续受益191

但另一方面,地理标志也难免会遭遇因集体声誉而引发的投机行为的挑战。为此欧盟制定了周密的官方质量控制计划,以有效降低生产者“搭便车”、榨取声誉的不良倾向,保护地理标志免受滥用(misuse)、模仿(imitation)、引起联想(evocation)等误导消费者做法的影响192。并且,通过税收、补贴或欧洲农村发展农业基金(EAFRD)集中资助等方式,为地理标志名称、地理标志缩写(PDO/PGI)以及认证标签,提供推广、注册、检测以及行政、法律等方面的财政支持193

与地理标志相比,普通商标仅作个人商业性使用,其声誉不具有公共性质与公益价值,自然不会受到额外的外部干预与质量控制,全凭个体行为的选择。消费者可以通过抵制购买等方式惩罚声誉不良的商家,但在极端情况下,由于消费者无法通过观察得知商标所有权的归属,一旦商标声誉彻底破灭,生产商可以再次以新商标进入市场。地理标志则没有这样的试错机会,如果声誉受损,只能尽力挽救、弥补,没有以“替代品”从头再来的可能。

(四)权利主体与特征不同

在权利主体方面,商标是属于某一特定主体专有的私有财产,所以它的权利主体是固定的,享有商标的使用垄断权。但是,地理标志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却通常无法由某一单独的生产经营者完全占有,其权利主体具有集体属性以及某种程度上的动态性。具体来说,尽管地理标志与商标同样具有排他性,可实际上,地理标志只阻止位于地理标志指定地区之外的同类产品生产者或集体组织使用地理标志。在产地区域内,地理标志是所有生产者共同拥有的集体财产,可以通过许可或授权,供区域内所有符合产品生产标准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使用。地理标志的申请者无权阻止,而是负责对地理标志使用进行监控、管理与维护。

因此,与商标注册人享有的绝对排他性所有权相比,地理标志的排他性使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表现为一种集体专有权与个体共有权的结合体194。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存在名义上的主体,即抽象的生产经营者集体,和真正的主体,即原产地区域内的每一个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195

在权利特征方面,商标在保护期限以及权利转让方面与地理标志有明显差异。商标只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受到保护,地理标志受到保护的时间却并无限制,可以无限续展,甚至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享受永久保护。从理论上讲,只有地理标志没有了源于特定地域的产品特异性,地理标志名称失去了显著性,地理标志才不再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依据。商标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地理标志除非在极其特别的情况下,否则不得被转让。这是由于地理标志具有明显的区域指向性,随意转让不仅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欺骗、混淆与误导,也极易割裂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之间的关联性,使之丧失在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上的独特性,沦为“通用名称”,失去受法律保护的资格。

另外,与商标相比,地理标志是一项集体性权利,具有较强的公权色彩。地理标志的所有权可以属于区域内的生产者集体,例如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产业联盟等组织,也可以是能够代表生产者利益的国家行政部门,甚至完全由国家控制和管理。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地理标志的产生、认证、批准、监管背后,都少不了来自国家公权力以及特殊法律、制度的介入和参与。地理标志可以作为一种公共政策的工具,而不仅仅是中立的知识产权196

因此,尽管TRIPs协定明确指出了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但人们普遍认为,地理标志与经典知识产权的“财产”含义并不完全相同197。譬如,地理标志作为一种财产权是“中空”的,因为它不能被购买、出售、转让或许可198。法国的原产地名称(AOC)被视作一种不可转让,且没有指定所有权人的财产,“它永远不能为私人所有,这就是 AOC 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不同之处”199

作为与法国AOC极为相似的原产地名称,美国葡萄酒产区(AVA)——“Napa Ridge”“Rutherford Vintners”和“Napa Creek Winery”也被该国法院裁定为不是私有财产权的对象。法院认为,此类标签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并且仅拥有传统上构成财产的一系列权利中的一部分,因此不是私有财产200

由此可见,虽然地理标志与商标同被纳入到知识产权的法律范畴之中,并且均含有私有财产权的客体性质,但在权利主体与特征方面却与商标大不相同,也很难彻底融入私有财产的类别。

客观地说,地理标志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有限公共财产”,一种将某些资源作为一群“内部人”之间的公共资源的制度,是针对“外部人”的专有权利201。也有观点认为,作为知识产权法监管的结果,地理标志名称由不受监管的公共物品,转变成为一种“俱乐部”产品(club goods),因为它具有对外的排他性(基于满足预定条件的需要)和对内的非竞争性(其他参与者使用地理标志不会直接影响其他成员的使用)202-203

 

参考文献:

131  如未特殊说明,本章所指的商标是除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以外的普通商标。

132  郑成思:《商标与商标保护的历史》,《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8年第2期,第17-18页。

133  Rogers E S. Some Historical Matter Concerning Trade-Marks[J].Michigan Law Review, 1910, 9(1): 29-43.

134  Bertozzi L. Designation of origin: quality and specification[J].Food Quality and Preference, 1995, 6(3): 143-147.

135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地理标志:概述》,2022225日,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zh/wipo_pub_952.pdf

136  Allaire G, Casabianca F, Thevenod-Mottet E. Geographical origin: A complex feature of agro-food products[M]//Barham E, Sylvander B. Labels of origin for food: local development, global recognition. Wallingford, UK: CABI, 2011: 1-12.

137  孙敏洁:《商标的早期历史追溯》,《求索》2012年第3期,第246-248页。

138  大众网:《中国最早商标归根 “白兔”重回济南》,2011112日,http://www.dzwww.com/dldc/jnbtsb_1/

139  Jay T, Taylor M. A Case of Champagne: A Study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J]. Corporate Governance eJournal, 2013, 29: 1-31.

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年第63号关于批准对洛克福(奶酪)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1510日,https://dlbzsl.hizhuanli.cn:8888/Product/Detail/222

141 洛克福奶酪官网:“Tranche dhistoire”,2022225日,https://www.roquefort.fr/1re-aop-de-lhistoire/

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条,20201224日,https://www.gov.cn/guoqing/2020-12/24/content_5572941.htm

1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9条,20201224日,https://www.gov.cn/guoqing/2020-12/24/content_5572941.htm

144  彭学龙:《商标显著性传统理论评析》,《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2期,第20-23页。

145  Biénabe E, Marie-Vivien D. Institutionalizing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southern countries: lessons learned from Basmati and Rooibos[J]. World Development, 2017, 98: 58-67.

146  洛克福奶酪官网:“Laffinage, tout en affinités”,2022225日,https://www.roquefort.fr/les-engagements-du-collectif/

147  81

148  Cabral L M B. Stretching firm and brand reputation[J].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2000, 31(4): 658-673.

149  Stigler, G.J. The economics of information [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61, 69(3):213-225.

150  Carl S. Consumer Information, Product Quality, and Seller Reputation[J]. The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1982, 13(1): 20-35.

151  Carl S. Premiums for High Quality Products as Returns to Reputations[J].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83, 98(4): 659-679.

152  OECD.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OECD Member Countries: EconomicandLegalImplications[R/OL].[2022-02-25].https://www.oecd.org/officialdocuments/publicdisplaydocumentpdf/?cote=COM/AGR/APM/TD/WP%282000%2915/FINAL&doclanguage=En.

153  Bramley C, Biénabe E, Kirsten J. The economics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towards a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research in developing countries[J]. The economic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09, 1: 109-141.

154 INAO. Appellation d'origine protégée/controlee (AOP/AOC) [EB/OL]. [2022-02-25]. https://www.inao.gouv.fr/Les-signes-officiels-de-la-qualite-et-de-l-origine-SIQO/Appellation-d-origine-protegee-controlee-AOP-AOC.

  155  方兴顺:《TRIPS协定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156  Beresford L.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The Current Landscape[J]. Fordh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Media & 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 2007, 17(4):979-997.

157  国家知识产权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第4条,2019730日,https://www.gov.cn/guoqing/2020-12/24/content_5572941.htm

158  国家知识产权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第5条,2019730日,https://www.gov.cn/guoqing/2020-12/24/content_5572941.htm

1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2014430日,https://www.gov.cn/zhengce/2014-04/30/content_2670953.htm

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2014430日,https://www.gov.cn/zhengce/2014-04/30/content_2670953.htm

161  国家知识产权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7条,20231229日,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226/202403/content_6940044.html

162  104

163  104

164  国家知识产权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20条,20231229日,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226/202403/content_6940044.html

165  日经中文网:《“SONY”的名称是这样来的》,202141日,https://weibo.com/ttarticle/x/m/show/id/2309404621079250338213?_wb_client_=1

  164 https://www.sony.com/en/SonyInfo/CorporateInfo/History/

167  80

168  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TRIPs协定》第22条(1),2017123日,https://sms.mofcom.gov.cn/smzzwjzl/art/2017/art_e5d1e879fbcb4e12a661287af86d6c6e.html

169  4

170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盟条例第1152/2012号》第7条(1),20121121日,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2/1152/oj

171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盟实施条例第668/2014号》第7(1)2014619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A32014R0668

172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盟条例第1152/2012号》第49条;第50条,20121121日,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2/1152/oj

173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盟条例第1152/2012号》第36-39条,20121121日,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2/1152/oj

174  Naresh S. Incontestability and Rights in Descriptive Trademarks[J].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1986, 53(3): 953-992.

175  Abercrombie & Fitch Co. v. Hunting World, Inc., 537 F.2d 4, 9 (2d Cir. 1976)

176  Two Pesos, 505 U.S. at 768

177  Larrimore, Ouellette, Lisa. The Google Shortcut to Trademark Law[J]. California Law Review, 2014, 102(2):351-407.

178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Trademark Manual of Examining Procedure(TMEP): 1209.01(a) Fanciful, Arbitrary, and Suggestive Marks[EB/OL]. [2022-02-25].https://tmep.uspto.gov/RDMS/TMEP/Oct2012#/Oct2012/TMEP-1200d1e7036.html

179  Evans Jr L E. A primer on trademarks and service marks[J]. St. Mary's Law Journal, 1986, 18(1): 137-162.

180  Beebe B, Hemphill C S. The scope of strong marks: Should trademark law protect the strong more than the weak? [J]. 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 (1950), 2017, 92(5): 1339-1398.

181  Economides N. forthcoming in 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and the Law[J/OL].[2022-02-25]. http://neconomides.stern.nyu.edu/networks/trademarks.pdf.

182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Trademark Manual of Examining Procedure(TMEP):1209.01(c) Generic Terms[EB/OL].[2022-02-25].https://tmep.uspto.gov/RDMS/TMEP/Oct2012#/Oct2012/TMEP-1200d1e7132.html.

183  Two Pesos, 505 U.S. at 76869.

184  Shull M C. Biting the Hand that Feeds: How Trademark Protection Might Threaten School Spirit[J]. Marquette Sports Law Review, 2011, 21(2): 641-665.

185  55

186  O'Connor B. Sui generis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J]. Drake J. Agric. L., 2004, 9: 359-388.

187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盟条例第1152/2012号》第46条,20121121日,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2/1152/oj

188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盟条例第1152/2012号》第49条(1),20121121日,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2/1152/oj

189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盟条例第1152/2012号》第45条(1),20121121日,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2/1152/oj

190  Rangnekar D. Demanding Stronger Protection for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ocal Knowledge, Information and Reputation[J/OL]. [2022-02-25]. https://www.merit.unu.edu/publications/discussion-papers/2004-11.pdf.

191  Dogan B, Gokovali U.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The Aspects of Rural Development and Marketing Through the Traditional Products[J]. Procedia - Social and Behavioral Sciences, 2012, 62: 761-765.

192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盟条例第1152/2012号》第13条,20121121日,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2/1152/oj

193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盟条例第1152/2012号》第44条(2),20121121日,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2/1152/oj

194  王肃著,《集体专有与个体共有:地理标志制度的权利配置》,《商场现代化》2009年第4期,第293-294页。

195  99

196  Belletti G, Marescotti A, Paus M, et al. The effects of protecting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ways and means of their evaluation[M]. Berna: Swiss Feder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11.

197  同上。

198  Gangjee D. Quibbling siblings: Conflicts between trademarks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J]. Chicago-Kent Law Review, 2007, 82(3): 1253-1291.

199  Lorvellec L. You've Got to Fight for Your Right to Party: A Response to Professor Jim Chen[J]. Minn. J. Global Trade, 1996, 5: 65-80.

200  142

201  Rose C M. The several futures of property: Of cyberspace and folk tales, emission trades and ecosystems[J]. Minnesota Law Review, 1998, 83(1): 129-182.

202  37

203  Thiedig F, Sylvander B. Welcome to the club? An economical approach to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the European Union[J]. Agrarwirtschaft, 2000, 49(12): 428-437.